(2017)赣070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黎明与刘同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黎明,刘同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03民初1820号原告黄黎明,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生,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吉水县。委托代理人何玲、毛明春,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华,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案由: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某一泥工工程施工,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33680元,被告不合理克扣,只向原告支付了113000元,尚欠2068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该20680元欠款。被告辩称:双方已经结算完,都签了字,现在不用欠原告工程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刘同华自愿于2017年8月8日之前补偿原告黄黎明工资2000元,其余请求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黄黎明负担。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卢毅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方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