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敏诉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120号原告:唐敏,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亮,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花园。法定代表人:严新华,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唐敏诉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唐敏负担。审 判 长 高纯銮人民陪审员 秦小卫人民陪审员 屈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立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