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生与被执行人三亚石斛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轩宇大酒店、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生,三亚石斛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轩宇大酒店,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生,男,汉族。被执行人:三亚石斛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轩宇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肖某男。被执行人: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刘某生与被执行人三亚石斛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轩宇大酒店、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三亚石斛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轩宇大酒店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刘某生退还货款1652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165240元,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935元,但被执行人三亚石斛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轩宇大酒店、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扣划了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轩宇大酒店的银行存款188325元(其中本金16524元、十倍赔偿款165240元、案件受理费3935元、执行费2626元)。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从本院当事人账户中将扣划的被执行人三亚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轩宇大酒店的银行存款1883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生(申请执行人已垫缴本案执行费2626元)。本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秀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胜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