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陈金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陈金栓,孙礼荣,刘献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号国泰财富中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57433186(1-1)。负责人:李玮,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栓,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礼荣,女,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上列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49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献阳,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1-1)。负责人:张国勇,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金栓、孙礼荣、刘献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独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独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张继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