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安凤、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凤,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凤,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29093.59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