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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5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齐俊与被告崔凤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俊,崔凤艳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509号之二原告:齐俊,男,1957年1月1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静(齐俊的弟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祥义,密山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凤艳,女,1957年3月24日生,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齐俊与崔凤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齐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齐俊负担。财产保全费167元,由齐俊负担。审判员  张守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