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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吴斌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吴斌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32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红,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善,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吴斌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粤0605民初832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的财产。现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已主动还清信用卡欠款及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吴斌善所有的粤Y×××××号车辆的查封。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3元、财产保全费184.58元,合计290.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