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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行龙、万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行龙,万玉英,万会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891号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裘德芳,该行职员。被告:谢行龙,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万玉英,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万会成,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行龙、万玉英、万会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