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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陈爱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陈爱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6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司前街16号。主要负责人:陈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年,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冰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赛,女,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以下简称罗源中行)与被告陈爱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源中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冰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爱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源中行向本院提出请求:1.陈爱赛偿还贷款本金378615.75元、利息20235.42元以及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2.陈爱赛支付律师代理费7879元;3.罗源中行有权以陈爱赛提供抵押的位于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锦苑3#楼702单元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4日,陈爱赛与罗源中行签订《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附件一《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附件二《抵押物清单》(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陈爱赛向罗源中行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罗源县××新城××房产;期限240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12个月,第一个浮动周期贷款月利率为5.458‰,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同时还约定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的发放;借款人以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2016年3月24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罗源中行于2014年3月17日,依约发放了贷款40万元。但陈爱赛自2016年2月开始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截止2017年1月10日,陈爱赛尚欠贷款本金378615.75元、利息18973.38元、罚息1262.04元。为实现债权,罗源中行委托代理本案支付律师费用7879元。陈爱赛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罗源中行所诉属实。本院认为,罗源中行与陈爱赛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附件一《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附件二《抵押物清单》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合同有效,各方理应恪守。但陈爱赛取得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罗源中行有权行使抵押(?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0&Gid=121845750&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90780272&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9?)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罗源中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陈爱赛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款、第二百零七(?javascript:SLC(21651,207)?)条(?javascript:SLC(2165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四十六条(?javascript:SLC(12418,18)?)、第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2418,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爱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借款本金378615.75元、利息18973.38元、罚息1262.04元以及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及罚息;二、陈爱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律师代理费7879元;三、陈爱赛逾期仍未还款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有权申请以陈爱赛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锦苑3#楼702单元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0元及公告费,由陈爱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惠婷人民陪审员  郑 雁人民陪审员  郑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梦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