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昆诉与张继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昆,张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黄昆,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张继军,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申请人黄昆诉被执行人张继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昆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继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继军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继军有银行存款*万余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已冻结。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黄昆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张继军应向黄昆支付案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黄昆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张继军应向黄昆支付案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