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秀波与白寅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波,白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秀波,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白寅清,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秀波与白寅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寅清所有的坐落在鸡西市鸡冠区X花园X期,产权证SX号,建筑面积103.31平方米,不动产证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