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伟、劳以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伟,劳以琼,林娟,陆家奇,陆家琳,文祖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陆伟,男,192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劳以琼,女,193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林娟,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陆家奇,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陆家琳,女,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委托代理人:陆远业,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文祖扬,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陆伟、劳以琼、林娟、陆家奇、陆家琳与文祖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