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杭州润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伯恩露笑蓝宝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润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伯恩露笑蓝宝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润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行头村。法定代表人葛文和,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伯恩露笑蓝宝石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杭州润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伯恩露笑蓝宝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伯恩露笑蓝宝石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伯恩露笑蓝宝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042.2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