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徐爱菊申请执行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徐爱菊,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鸭山林业局。被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德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徐爱菊申请执行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