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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义方与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方,徐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11号原告:周义方,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徐建军,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义方与被告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义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义方撤回对徐建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义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瑞兰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易新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