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义方与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方,徐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11号原告:周义方,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徐建军,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义方与被告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义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义方撤回对徐建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义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瑞兰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易新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