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丽鹏与许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鹏,许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4648号原告王丽鹏,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志东,男,1954年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丽鹏与被告许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志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许志东偿还王丽鹏借款30万元;2.支付逾期利息6.48万元及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事实和理由:王丽鹏与许志东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1日,许志东从王丽鹏处借款30万元,王丽鹏通过其母亲赵春信的账户向许志东账户汇款30万元。同日,王丽鹏与许志东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月利率为1.8%。借款到期后,许志东与王丽鹏协商借款展期。同日,双方签订新的借款协议书,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月利率为1.8%。借款到期后,许志东未偿还本金,亦未支付逾期利息,故王丽鹏诉至法院。被告许志东未作答辩,但许志东在本院向其送达出庭传票时向本院陈述称,认可其向王丽鹏借款30万元的事实,亦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许志东承认王丽鹏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丽鹏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丽鹏与许志东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许志东向王丽鹏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许志东未偿还借款,侵犯了王丽鹏的合法权益,故王丽鹏要求许志东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王丽鹏主张许志东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应予以支持。许志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丽鹏借款30万元;二、被告许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丽鹏借款逾期利息6.48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6元,由被告许志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