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1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与杨莉、安兆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杨莉,安兆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22民初11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地址:鄯善县新城路3236号。负责人:刘兵,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被告:杨莉,女,汉族,1971年7月27日生,现住鄯善县。被告:安兆鹏,男,汉族,现住鄯善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诉被告杨莉、安兆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日立案,因被告在开庭前还清了银行的欠款,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65元由被告告承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佳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