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133号申请人: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某某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周某某500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周某某5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云伟审判员 肖雄芳审判员 李京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