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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姜玉珍与刘发、唐山市丰南区腾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珍,刘发,唐山市丰南区腾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425号原告:姜玉珍,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刘发,男,1983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腾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宋家坨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惠民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珍与被告刘发、唐山市丰南区腾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发、唐山市丰南区腾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玉珍撤回对被告刘发、唐山市丰南区腾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保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