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4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桂荣与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荣,杨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4民初24号原告:于桂荣,女,住抚松县。被告:杨威,男,现下落不明。原告于桂荣与被告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桂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5日,被告杨威因做生意向我借款30000元使用至今。因被告现下落不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杨威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5日,杨威因购买参土向于桂荣借款3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二个月。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于桂荣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杨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于桂荣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共1110元,由杨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张晓明审 判 员 赵登录代理审判员 梁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