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刘清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57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责人刘亚干,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被申请人刘清杰,男,汉,1986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刘清杰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通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限期缴纳保全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申请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