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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窦向东与河南昊帝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谢东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艳,窦向东,河南昊帝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谢东伟,肖殿军,王国安,李亚丽,谢俊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马军艳,女,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窦向东,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昊帝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俊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东伟,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殿军,男,1950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安,男,1947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亚丽,女,1984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俊歌,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在本院执行窦向东申请执行河南昊帝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谢东伟、肖殿军、王国安、李亚丽、谢俊歌、马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马军艳对本院(2016)豫0421执191号之三、四、五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马军艳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建立审判员  岳海水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延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