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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富岭水卫批发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富岭水卫批发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85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富岭水卫批发部,经营地址在江苏省盐城市丰盛装饰城65003、65005号门市(H)。经营者:房富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富岭水卫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审判长  徐新审判员  薛荣审判员  雒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