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秦平与齐凤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平,齐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211号申请人秦平,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齐凤生,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5258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凤生在翁牛特旗乌敦套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齐凤生在翁牛特旗乌敦套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志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月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