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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蒋志福与赵鹏、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福,赵鹏,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59号之一申请人:蒋志福,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赵鹏,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蒋丽,女,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蒋志福与被申请人赵鹏、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鹏、蒋丽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赵鹏、蒋丽所有的价值为4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史国娟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鹏、蒋丽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赵鹏、蒋丽所有的价值为4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史国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