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利与刘红军、韩长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768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对原告张利与被告刘洪军、韩长俊追偿权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7民初1768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7民初1768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书记员王晓青”补正为“书记员郑庆福”。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庆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