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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陶玉金、唐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玉金,唐彩云,罗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玉金,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彩云,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安平,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陶玉金因与被上诉人唐彩云、罗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玉金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玉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魏常树审 判 员 朱怀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