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张兴美等与闫云刚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美,卢营营,闫云刚,王福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918号原告:张兴美,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卢营营,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瑞,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云刚,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凤,女,192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兴美、卢营营与被告闫云刚、王福凤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兴美、卢营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美、卢营营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美、卢营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兴美、卢营营负担。审 判 长 严士焱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人民陪审员 赵金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