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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某炉、喻某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炉,喻某春,封某雷,毛某财,纪某礼,黄某珊,冯某,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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