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某炉、喻某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炉,喻某春,封某雷,毛某财,纪某礼,黄某珊,冯某,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