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泽崇故意伤害驳回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9刑申13号何泽崇:你因你的父亲何亚青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9刑终41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一、本案仅有同案犯供述提及何亚青,受害人陈述未提及何亚青;另外缺乏物证,证据链薄弱。1、同案犯中,除了李佳浪、李火龙、邓增提到何亚青外,余下的黄建才、黄明裕、李挺均没有提及、指证何亚青。而且李佳浪、李火龙、邓增关于何亚青的口供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受害人邝明庆、董旅岐、黄福球均没有提及、指证何亚青。3、作案的枪支、刀具没有搜集,现场勘查没有何亚青的指纹、脚印等,该案没有物证直接或间接证实何亚青有实施伤害行为。一审法院以三名同案犯相互矛盾的口供判决何亚青犯故意伤害罪,是理解、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为何李佳浪、李火龙、邓增称何亚青参与事前策划、在现场持刀伤人?皆因以上三人均是分界人,与何亚青、何亚茂及小青年不熟,不排除前三人为了脱罪,将罪责都推在后三人身上。而何亚茂在逃,小青年已去世,案件事实更是难以查清。三、李佳浪、李火龙、邓增的口供相互矛盾,在关于何亚青案发时在何处埋伏、何亚青是否有实施伤害行为及何亚青当时在追赶谁、犯罪经过如何等三个方面,同案犯说辞不一,供述相互矛盾,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因此,申诉人认为其父亲何亚青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起再审申请,以维护何亚青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何亚青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及本院二审审理,均认定何亚青与其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的证据有同案人李佳浪、李火龙、邓增、李挺、黄建才等人的供述,并有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虽然同案人之间的具体供述有个别差异,但均可证实被告人何亚青事前参与谋划、事中参与伏击受害人。被告人何亚青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当庭表示认罪,二审讯问时其对参与犯罪的事实亦予以承认,各项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何亚青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裁定书认为被告人何亚青在共同犯罪中参加密谋,携带作案工具积极参与犯罪,应属主犯,一审判决认定其为从犯不当,导致量刑错误;但鉴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裁定对原判予以维持,该处理亦无不当。申诉人何泽崇提出的申诉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