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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信西安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董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79号广丰国际24层2402-2407室。负责人:李娟,总经理。被执行人:董红,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太白商业大厦退休职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红在金融机构开户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鸽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