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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沈会楠申请执行李树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会楠,李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86号申请人:沈会楠,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李树奇,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城市元台子乡。申请人沈会楠与被申请人李树奇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字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会楠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