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沈会楠申请执行李树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会楠,李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86号申请人:沈会楠,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李树奇,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城市元台子乡。申请人沈会楠与被申请人李树奇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字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会楠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