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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宇与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654号原告:李宇,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个体。被告: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红光农场。被告:孙长玖,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与被告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宇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80.00元减半收取14,840.00元由原告李宇负担。审判长  马金茹审判员  周 凯审判员  崔永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