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宇与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654号原告:李宇,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个体。被告: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红光农场。被告:孙长玖,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与被告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宇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80.00元减半收取14,840.00元由原告李宇负担。审判长 马金茹审判员 周 凯审判员 崔永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