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智与郭海德、王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智,郭海德,王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580号原告:程智,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郭海德,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明辉,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程智与被告郭海德、王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程智负担。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敏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