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茂与陈世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陈世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722号原告林茂,男,汉族,住所:吴川市。被告陈世旭,男,汉族,住所: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茂诉被告陈世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茂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林茂负担。审判员 龙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