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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双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双营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66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法定代表人:曾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双营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建业西路**号首层。注册号440681600415620。经营者:袁晓江。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双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