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邓郁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郁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9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郁南,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东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郁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郁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邓郁南多次承租东莞市虎门镇新联社区民来旅馆806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蔚某1、向某1、邓某1等人(另作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8月7日凌晨,公安人员对上述806房进行检查,将邓郁南等人抓获,当场缴获可疑透明晶体(共净重92.05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等物品1批。经检测,邓郁南、蔚某1、向某1、邓某1尿检结果均对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公诉机关并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邓郁南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邓郁南认罪,但辩称他只容留了他人吸毒两次,一次是在2016年7月8日容留了2人吸毒,一次是在8月3日容留了3人吸毒,8月4日他就退房了。经审理查明,东莞市虎门镇新联社区民来旅馆806房为日租房。2016年7月至8月4日期间,被告人邓郁南多次承租上述806房,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蔚某1、向某1、邓某1等人(另作处理)在该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8月3日,被告人邓郁南承租806房,容留蔚某1、向某1、邓某1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后于8月4日退房。2016年8月7日凌晨,公安人员抓获蔚某1、向某1、邓某1、邓郁南等人。经检测,邓郁南、蔚某1、向某1、邓某1尿检结果均对甲基苯丙胺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蔚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邓郁南开了民来旅馆806房,让他过去吸食了毒品,当时该房还有其他几个不认识的男子。接下来他经常去民来旅馆找邓郁南吸毒,共吸食13、14次,除了一次在708房外,其他都是在806房,806房是邓郁南承租的,708房不知是何人承租。“阿某1”(经辨认为向某1)也去806房和他们一起吸食过五、六次冰毒,“阿某2”(经辨认为邓某1)也去806房吸食过六、七次冰毒。其中8月3日左右晚上,他在上述806房和邓郁南、邓某1、向某2福、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一起吸食了冰毒。8月6日他去806房找邓郁南,后邓郁南拿出冰毒,他和邓及向某1一起吸食了冰毒,当时邓某1也在房间,但他没留意邓某1在做什么。后来23时许警察就过来查房了。自他吸食冰毒以来,几乎每次都是去806房找邓郁南,有时候房东会过去找邓要房租,有时候邓玩游戏输了钱又会说“退房了,不租了。”而且8月4日的时候,他还帮邓郁南给了100元房租。8月6日他去806房找邓郁南,在一楼时房东就叫他帮忙催一下邓郁南交房租,所以他知道民来旅馆806房是邓郁南租的。蔚某1辨认出邓郁南、邓某1和向某1。2、证人邓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7、8月份去过806房十多次,在8月份基本天天晚上都去,主要是去打游戏并吸毒,他没有亲眼看到“阿南”(经辨认为邓郁南)开806房,但听旅馆老板说806房经常是邓郁南租的,他没有租过806房。他记得和“阿某1”(经辨认为向某1)、“平头”(经辨认为蔚某1)、邓郁南一起在806房共吸食过6次冰毒。大概是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开始的,具体的记不清楚了,每次都是晚上去806房。8月1日或2日晚上在806房和邓郁南、向某2福、蔚某1一起吸食了冰毒,8月3日晚上,他们再次在806房吸了毒品。8月6日晚上他去民来旅馆606房看阿林的朋友,他没有在806房吸毒,只在房间待了十几分钟,当时没留意房间里有毒品或者吸毒工具。邓某1辨认出蔚某1、邓郁南、向某1。3、证人向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2016年7月开始,他和“阿南”(经辨认为邓郁南)一起吸食过五次冰毒。第一次是2016年7月初的一天,邓郁南叫他到民来旅店7楼的一间房,后他和邓郁南、“阿某2”(经辨认为邓某1)还有两三名陌生男子一起吸食了冰毒。第二次是隔了几天晚上,邓郁南叫他到806房,邓郁南提供了毒品给他吸食,当时房间还有其他几个人也吸食了;第三次也是2016年7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晚上9时左右,他再次去806房,他和邓郁南还有另外四、五个人在里面吸冰毒。当时他还给了100元邓郁南当作答谢,因为前两次都是免费吸的,觉得有点不好意思。第四次8月3日晚上7点多,他和邓郁南、邓某1还有其他几个人也在806房吸了冰毒;最后一次就是8月6日被抓当晚,他到806房找邓郁南,见到房间有六个人,邓郁南和另三个人就围在桌子旁边吸食冰毒,他和邓某1也吸食了。然后警察就过来抓了。他不清楚806房是谁开的。向某1辨认出邓郁南、邓某1。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民来旅馆806房是日租房,“老师傅”(经辨认为邓郁南)租住的次数比较多,大概的频率是2016年7月底到8月初,平均三天左右就会来租住一次,基本是邓郁南交的房租。他记得比较清楚的就是邓郁南在2016年7月30日、7月31日左右及8月3日左右的晚上8、9点租过806房,每次都交了100元房租。8月3日晚上8、9点左右,邓郁南开806房后不久,他见到邓某1、蔚某1、年约30多岁短发的男子三人(后来被抓)都来旅馆找邓郁南。2016年8月5日11时蔚某1租了806房并给了房费100元。次日8时许,蔚说房子不租了,邓某1今天可能来租,中午他去806房时看到邓某1,邓说其租下来,房费先欠着。上述人员租房他都没有登记。胡某辨认出邓某1、邓郁南。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民来旅馆806房是一个“老头子”住的次数比较多,她听说“老头子”是新联村本村人,年约50多岁,瘦瘦高高的,有戴眼镜,其余不详。大概频率就是2016年7月底到8月初,平均三天左右就会来租住一次,她不清楚谁交的房租,因为旅馆是胡某在打理,她只负责打扫一下卫生。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先是供述他只于2016年8月6日在民来旅店806房吸食过一次冰毒,后又称除了8月6日还在7月份吸食了一次冰毒,7月份房间是“阿朗”开的,8月6日那次估计是“刀疤”开的,后又辩称什么都没做过,也没有吸食过毒品,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后又供述他在2016年7月、8月都开过806房,也开过其他房间,有时开一天,有时连续开几天,不是常住的,开房就是为了和“刀疤”、“平头”、邓某1还有阿某1这帮人玩老虎机、赌博等,有时其他人也吸毒,除了8月6日外,他记得八月份上述人员还在806吸过一次毒品,但他没有吸毒,他最近一次吸毒是2016年4月份。他开房期间没有人吸过毒品。补充侦查阶段供述称他记得8月1日至6日期间他只在8月3日租过一次,当时他给了100元。在8月之前租过多少天他记不清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辩称他开806房期间没有人吸毒。2016年8月6日晚上,806房是“刀疤”开的,当时他看到“刀疤”给了房东100元房租,“刀疤”当晚叫他给房东50元烟钱,因为“刀疤”还欠房东50元烟钱,他就帮忙给了,不知道当晚806房他到底算不算有份开。他在2016年8月3日晚上也开过806房,但当晚没有人吸毒。本案还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调查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通话清单,称重、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病历资料,毒品缴交收据,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郁南二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郁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问题。证人蔚某1、邓某1、向某1均证实多次共同在民来旅馆806房吸食毒品,其中蔚某1明确陈述806房系邓郁南所租,且还帮邓垫付过房租,邓某1亦陈述听旅馆老板说806房经常是邓郁南所租;证人胡某、杨某证实被告人邓郁南自2016年7月底至8月初平均每三天就会租用一次806房,并提供了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邓郁南于8月3日租用了806房,并于次日退房;被告人邓郁南虽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但供述他多次租用806房,且清楚记得8月3日是他缴纳的房租,且在庭审时承认曾在806房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互为关联,足以证实被告人邓郁南多次租用涉案的806房,并在该806房容留蔚某1、邓某1、向某1吸食毒品的事实。但关于具体吸毒的次数,证人蔚某1、邓某1、向某1供述不一,但都足以证实为三次以上,本院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被告人邓郁南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但对具体次数不予认定。关于2016年8月6日房子由谁承租的问题。证人胡某证实邓某1、蔚某1亦承租过涉案806房,且证实8月6日是由邓某1承租的,但被告人邓郁南供述系由“刀疤”承租,其他证人亦未明确陈述8月6日是由谁承租,综合上述证据,不宜认定被告人邓郁南于8月6日承租了806房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邓郁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郁南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在庭审时虽认罪,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是避重就轻,认罪悔罪态度不明显,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郁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弦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梽伟邹艳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