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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河南东星玻璃钢有限公司、靳以峰、王胜利、靳魁魁、靳成军、陈小军、关明霞、河南双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河南东星玻璃钢有限公司,靳以峰,王胜利,靳魁魁,靳成军,陈小军,关明霞,河南双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933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西向村。被执行人河南东星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二街村。被执行人靳以峰,男。被执行人王胜利,男。被执行人靳魁魁,男。被执行人靳成军,男。被执行人陈小军,男。被执行人关明霞,女。被执行人河南双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谭怀办事处南官庄村。沁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0434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河南东星玻璃钢有限公司、靳以峰、王胜利、靳魁魁、靳成军、陈小军、关明霞、河南双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7)豫0882执93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河南东星玻璃钢有限公司在裁定送达之日按照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0434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启审 判 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