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理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理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580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韦理梅,女,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委托代理人:林翠荣,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理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晨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