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孔祥旺、王叶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旺,王叶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旺,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王叶昆,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向被执行人王叶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叶昆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叶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叶昆名下的银行存款425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