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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孔祥旺、王叶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旺,王叶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旺,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王叶昆,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向被执行人王叶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叶昆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叶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叶昆名下的银行存款425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