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方丽雅与天津市南开区文鹏永信冰淇淋店、何雅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丽雅,天津市南开区文鹏永信冰淇淋店,何雅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021号原告:方丽雅,女,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文鹏永信冰淇淋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号(大悦城北区B1-60k)。业主:赵鹏。被告:何雅倩,女,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方丽雅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文鹏永信冰淇淋店、业主赵鹏、被告何雅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方丽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丽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方丽雅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