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襄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俊伟、陈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俊伟,陈莉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089号原告:襄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兴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建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绍清,该公司员工。被告:梁俊伟,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陈莉莉(系梁俊伟妻子),女,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原告襄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俊伟、陈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襄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梁俊伟已还清借款,原告襄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襄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丽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