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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斌与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991号原告:陈斌,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民主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7364XQ。法定代表人:李东。原告陈斌与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幸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