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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华章与李建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章,李建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041号原告:陈华章,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伟,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雄,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原告陈华章诉被告李建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华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华章负担。审判员  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