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华章与李建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章,李建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041号原告:陈华章,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伟,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雄,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原告陈华章诉被告李建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华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华章负担。审判员 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