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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全昌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全昌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0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全昌,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抚州市临川区;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性病诊疗活动于2014年7月5日被罚款人民币50元;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性病诊疗活动于2014年9月16日被罚款人民币5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全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代理检察员王婉露、被告人唐全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唐全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解放村五组三十号出租房内开设性病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并因此于2014年7月5日、2014年9月1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50元。之后被告人唐全昌继续在该出租房内开设性病诊所非法行医,至2016年12月13日再次被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被告人唐全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全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张某某、游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查询,执业医师查询信息,医师资格查询信息,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唐全昌的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全昌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全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全昌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又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