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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4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4506-1号申请人:陈某甲,居民。被申请人:陈某乙,居民。被申请人:陈某丙,居民,区文登营镇文登营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甲与被申请人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甲于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存放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政府处的(自2017年4月至12月)分别为荣某某名下房证号为02××41的房屋躲迁费14232.6元;陈某丁名下房证号为02××95的房屋躲迁费15234.3元,共计29466.9元。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上述财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申请人陈某甲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财产的冻结,变更请求冻结存放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政府处的登记在陈某丁名下自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躲迁费14232.6元(房屋所有权人荣某某,房产证号为02××41)及登记在陈某乙名下自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躲迁费15234.3元(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丁,房产证号为02××95),保全价值29466.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存放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政府处的(自2017年4月至12月)分别为荣某某名下房证号为02××41的房屋躲迁费14232.6元;陈某丁名下房证号为02××95的房屋躲迁费15234.3元,共计29466.9元的冻结。冻结存放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政府处的登记在陈某丁名下自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躲迁费14232.6元(房屋所有权人荣某某,房产证号为02××41)。冻结存放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政府处的登记在陈某乙名下自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躲迁费15234.3元(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丁,房产证号为02××9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