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尉迟新峰与范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迟新峰,范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32号原告尉迟新峰,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范英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尉迟新峰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该案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尉迟新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12元,财产保全费2361元,合计5773元,退回原告尉迟新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