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天杰申请执行张旗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杰,张旗,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刘天杰,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齐化集团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三间房镇化工委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张旗,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六三监狱干警,公民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六三农场二大队XX号。被执行人程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六三监狱干部,公民身份证号23011919XXXXXXXXXX,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六三农场场部XX号楼XX单元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丙方于2017年7月18日清偿甲方50000.00元。2、剩余欠款本息由乙方负责清偿。3、丙方的担保责任由原来的连带担保责任变为一般担保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