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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党国成、贾义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党国成,贾义全,陈玉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352号原告南召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机构代码:07784621-5。法人代表:刘冬文。地址:南召县。委托代理人杨涛,系南召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职工。被告党国成,男,生于1957年1月30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贾义全,男,生于1962年5月17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陈玉霞,女,生于1968年5月30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召县农户自立社与被告党国成、贾义全、陈玉霞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下余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召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