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龙海、谢文耀与杨东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海,谢文耀,杨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李龙海,个体,电话:133XX****XX。申请执行人谢文耀,个体。被执行人杨东升,个体,身份证号:XXX,电话153XX****XX。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6日作出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东升所有的位于土左旗点素村点儿素牧场内挤奶厅、成年牛舍、氧化塘、小牛牛舍、牛棚、井房、二层住宿楼。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东升所有的位于土左旗点儿素村点儿素牧场内挤奶厅、成年牛舍、氧化塘、小牛牛舍、牛棚、井房、二层住宿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刚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孙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涛